1. 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即原有借款未核销冲账,原则上不得再借款。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借款的,最后必须经主要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再次办理借款。
2. 非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得作为经办人借款。
3. 国内出差原则上不予借款。
4. 借款及还款销账均需通过网报系统办理。
5. 借款应根据其用途在借款部门相应经费中列支,待报销后多退少补。
6. 因公借款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借款期限的,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续借手续。
7. 借款人办完借款手续后,由财务处、借款人所在部门和审批人对借款的使用、安全、报账及归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8. 借款人应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无计划借款。
9. 财务处定期清理教职工借款,对逾期未还者,通知当事人和所在部门。当事人自接到通知后无故拖欠不还者,财务处将直接从当事人当月税后工资中扣除,直到结清借款为止。
10. 借款人调离或退休前必须归还所有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