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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2017-10-18 耿广汉 点击:[]



    学生社团是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广阔课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的社团建设,加强学院各方面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使各类科技、文化社团正常、健康地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社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立足校园生活,反映大学生的特点;社团必须有明确的宗旨和活动内容,严禁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及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一切活动、刊物和言论。

    二、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群众性组织。它受院党总支领导和分团委具体指导,日常工作和社团内部组织工作由社团负责。

    三、学生社团必须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是有违法行为及严重违反学校规定和制度行为的同学不得参加学生社团。凡被学校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社团成员,必须从社团组织中除名。

    四、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到院团总支申请,经同意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每学年开始,须到分团委重新审核、登记,否则,将失去社团资格。如中途解散,社团组织者须上报院分团委,经批准后注销。社团的活动与学院、分团委活动有冲突时,应服从学院安排。

    五、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只可参加一个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名社团成员须保证每周一次的活动时间。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院分团委考察、报党总支备案,由德才兼备且愿热心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六、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只有在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加入学生社团,在校期间,累计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不得加入或继续留在社团中,期末考试补考后仍有一门不及格者应暂停其社团活动,使之专心学习,一旦成绩合格可重新申请加入社团。社团干部要经常督促成员搞好学习和其他社会工作。

    七、凡学生社团组织出版的刊物,须经过校团委批准,方可印刷发行。刊物应以反映学生活动,校园新闻,学生动态,学生的学习,娱乐和习作等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健康活泼。每期出刊前,责任编辑将清样送至团委,审查合格后,方可印刷、装订、发行,并用于院校间交流。此类刊物所需经费,一般由学生会,团委协商解决,如急需且数额较大时,则通过正当手续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共同解决。

    八、学生社团一般不得跨院校成立组织。若组织跨院校联合的活动,须经过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兄弟院校组织的跨院校的文体活动,也要经团委批准后方可参加,事后要向主管部门汇报,以利经验积累和信息交流。

    九、学院鼓励学生社团面向社会及通过有偿服务自筹经费,除团委批准的会员费外,原则上不得在活动中向学生或会员、班级另外收取费用,重大活动可向团委申请经费。社团的任何公物无论大小都必须建立登记制度,一式两份,一份留在社团,一份留在团委以备检查,各社团应设有实物保管员,使用经费应有计划,帐目清楚。不得随意挪用,否则,责任自负。社团负责人直接对社团所有财物负责。

    十、社团积累资金的保管使用,应有专人负责,设立帐目。学生社团的有偿服务活动所得报酬,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作为学生个人劳动所得或作为社团积累资金。

    十一、社团宗旨如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校规校纪、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从事邪教活动、出版发表不适合于大学生的不健康刊物、言论、未经团委批准私自成立社团,团委有权予以相应处理,停止其活动,直至取缔该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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