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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10:20    作者:     来源:     点击:

慢性病病种名称

起付标准

补助比例

职工医保病种补助限额

1、高血压Ⅱ期、Ⅲ期;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者);3、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4、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5、甲状腺机能亢进症;6、股骨头坏死;7、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8、精神分裂、9、重症抑郁症、10、躁狂症;11、子宫内膜异位症;12、冠心病;

600

65%

2000

13、干燥综合征; 1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5、运动神经元病;16、硬皮病; 17、皮肌炎;18、支气管哮喘;19、克罗恩病;20、视神经萎缩;21、肾病综合症、22、真红细胞增多症;23、重症肌无力

600

65%

3000

2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25、慢性肾炎;

600

65%

3000

26、糖尿病;27.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8、慢性活动性肝炎、29、活动性肝硬化30、帕金森氏综合症;31、血友病;32、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600

65%

4000

33、人工器官移植术后需在门诊继续治疗

600

65%

5000

34、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35、再生障碍性贫血。

600

65%

10000

同时患有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

600

65%

在单病种最高限额基础上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1000

上一条: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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