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10:02 作者: 来源: 点击:
待遇类别 |
项目 |
待遇及标准 |
支付时限 |
支付方式 |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治疗、工伤康复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工伤认定后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床位费 |
市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元、床位费标准每人每天20元 |
住院期间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转外治疗食宿费、交通费 |
转外治疗院外等待期内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最长不超过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 |
转外治疗期间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资福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内 |
用人单位支付 |
医疗期内护理费 |
标准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按月支付 |
住院期间 |
用人单位支付 |
伤残待遇 |
伤残津贴 |
1-4级 |
90%、85%、80%、75% |
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比例计发 |
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 |
70%、60% |
用人单位支付 |
生活护理费 |
一级护理 |
50% |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计发 |
护理等级鉴定后的次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二级护理 |
40% |
三级护理 |
30% |
辅助器具配置费 |
按《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
27、25、23、21、18、16、13、11、9、7个月 |
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计发 |
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5-10级 |
20、15、10、8、6、4个月 |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计发 |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5-10级 |
35、30、20、15、10、5个月 |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计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
用人单位支付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
工伤认定后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1-4级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
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
工伤认定后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40% |
按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比例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工伤认定后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其他亲属 |
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40% |
上一条:蚌埠市工伤申报条件及材料
下一条: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