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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4日 10:02    作者:     来源:     点击:

 

待遇类别 项目 待遇及标准 支付时限 支付方式
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治疗、工伤康复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工伤认定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床位费 市内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元、床位费标准每人每天20元 住院期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转外治疗食宿费、交通费 转外治疗院外等待期内食宿费每人每天150元、最长不超过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 转外治疗期间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期内护理费 标准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按月支付 住院期间 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待遇 伤残津贴 1-4级 90%、85%、80%、75% 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比例计发 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 70%、60% 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 一级护理 50%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计发 护理等级鉴定后的次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护理 40%
三级护理 30%
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27、25、23、21、18、16、13、11、9、7个月 按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数计发 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次月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 20、15、10、8、6、4个月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计发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 35、30、20、15、10、5个月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数计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工伤认定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1-4级停工留薪期内死亡) 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 工伤认定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40% 按本人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比例计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认定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40%

上一条:蚌埠市工伤申报条件及材料
下一条:工伤基金支付的项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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