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事项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留学、研修培训、参加国际科研合作或学术会议等事项的审核、申报和出国(境)证照办理。
A岗责任人:张严政 B岗责任人:王黎韬
(二)办事流程与服务时限
1、教职工本人将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及相关材料(录取通知书、邀请函及行程表等),提交所在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签署同意意见。
2、外事处(港澳台办)在收到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及相关材料、所在单位(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和材料进行审核。
3、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事项,外事处(港澳台办)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校园网办公室系统,提交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批示、研究;若申请者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提交校党委研究审定。
4、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正式批准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申请事项后的当天,由外事处网上公示5天(赴台人选不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期间,由外事处(港澳台办)指导申请者到省外办采集指纹、签名等信息,拍摄因公护照和签证照片,准备出国或赴台相关材料。
5、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向省教育厅或省外办网上提交出国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或省外办报送因公出国(境)或赴台所需纸质材料。
6、省外办出国(赴港澳)批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办理申请者的因公出国护照,或指导申请者到公安部门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省外办因公出国护照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指导并协助申请者办理外国签证。
7、省台办赴台批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港澳台办)组织赴台人员到省台办接受行前培训,指导赴台人员申请《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
8、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或赴台任务结束,在返校后3个工作日内,由外事处收缴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地区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省外办出国处或学校党委组织部。